美国银行分业经营法案(美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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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以前,在美国,同一家银行既可以从事存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也可以做投资银行的证券承销等业务,这叫混业经营。
1929年大萧条中,9000多家商业银行倒闭了。
大萧条爆发后,美国国会组成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调查大萧条爆发的原因。
美国国会议员们认为,这么多商业银行倒闭的原因之一是它们开展多种业务,容易乱套。
于是,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一个法案,即《1933年银行法》,要求美国的银行要么只做商业银行,要么只做投资银行,不能两个都做。
这样,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就分开了,这叫分业经营。
正是因为这个规定,J.P.摩根公司在1935年被迫拆分成两个公司,即J.P.摩根公司与摩根士丹利,J.P.摩根公司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摩根士丹利则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但从那个法案在1933年通过的第一天开始,华尔街的金融家们就一直在试图废除这个法案。
他们的理由是,第一,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不能资源共享,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二,德国、日本都是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导致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无法与混业经营的日本与德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进行竞争。
经过华尔街的金融家们66年的不懈努力,美国在1999年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以《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而代之。
这样,美国又开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有人认为金融危机的爆发与混业经营有关,建议恢复分业经营,但因为华尔街的反对而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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